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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公司遭商标侵权获赔40万元


金字号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1-11-10
 
 

      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拥有苹果图形、“APPLE”“苹果”等注册商标,不料深圳一家公司也用“苹果”命名,并使用了带“翅膀”的苹果图形等。苹果公司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将对方及沈阳一销售商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深圳企业应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位于美国加州的苹果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及其提供支持的配套产品。据悉,自1993年苹果公司设立北京办事处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48个城市设有240个专销店,并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商标。其注册的商标包括:苹果图形、文字“APPLE”、文字“苹果”等,有效期最早的到2009年,最晚的到2013年。他们在2005年发现,这一年10月17日成立的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名称中,有“苹果”字样,而且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使用了带“翅膀”的苹果图形,以及与苹果公司相似的图文组合标识或商标。

    2006年9月、10月和11月,苹果公司先后三次就上述现象向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提醒注意涉嫌侵权的行为。今年3月14日,苹果公司方面的人士来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百脑汇大厦,从个体业主汤某处购买了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并现场公证。随后,向沈阳中院起诉这家公司和汤某,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深圳公司赔偿50万元人民币,汤某赔偿3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时,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所使用商标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权人,商标来源合法,并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的苹果图形、商标等已经核准注册,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其作为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予以损害。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被告汤某也构成商标侵权,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苹果”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保留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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