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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瞳\"注册商标的郑重声明


金字号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2-03-07 08:35:19 阅读 271 次

    

在中国,出现了多种以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美瞳 ”为通用名称的美容镜片(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其中不乏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劣质或回收的产品,国内部分媒体在报道这些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劣质或回收的产品时亦误将“美瞳 ”作为美容镜片(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通用名称,令消费者误解,同时也损坏了”美瞳 ”的品牌形象。

对此,我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谨代表我所委托人美国强生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美瞳 ”并非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而是我所委托人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在“隐形眼镜”上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在相关隐形眼镜产品(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上使用“美瞳 ”商标,或是将“美瞳 ”商标作为相关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我所委托人希望广大媒体及消费者在揭露假冒伪劣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个别经营者在宣传其生产的“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同时,停止使用“美瞳 ”,而应使用“美容镜片”或“彩色隐形眼镜”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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